作为**海关申报的*,美国申报之繁琐罚款额度之高,经常让出口美国的客户和货代企业感到提心吊胆! 近日,美国海关再出新规,对ISF申报主体给出新的定义,这或将改变现有海关申报模式!! “扩大进口商安全申报(ISF)进口商的定义,2018年12月17日正式生效!” 来自美国方面较新消息,近日美国海关更新了对ISF进口商的定义,ISF-5申报将从2018年12月17日开始实施! 早在2016年7月,美国海关就已提议要对FROB ,IE和T&E货物,以及进入FTZ / CBW的货物相关的ISF进口商进行重新定义。 较终,该提案于2018年4月通过并正式成为新的条款! 新规定如下: *对于FROB货物,新规则将ISF进口商定义为船公司(carrier)/NVOCC。 *对于IE和T&E进口货物以及要交付给FTZ/CBW的货物,新规则定义了ISF进口商不仅是承运人/NVOCC,还可以包括货物的所有者,购买者,收货人或持牌报关行。 请注意,此规则仅适用于FROB货物,IE和T&E货物,或进入保税区(FTZ)或海关保税仓库(CBW)的货物。 FROB货物是指那些不会再美国港口卸货,但在美国任何的港口停靠时仍留在船上的货物。 根据这一变化,美国海关将进口商定义为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。承运货物的进口商现在和将来都必须为FROB货物进行ISF5申报! 该新规则的生效日期为2018年12月17日,CBP预计此日期不会再延迟! 如果你是一个NVOCC,货物运输目的地较终不是美国港口,但货物卸货之前船舶会**美国境内港口,或者如果您的美国对应方负责进行进口安排,这个也许时候你需要联系相关船公司,看看这次政策的修改船公司是否对ISF5申报有所改变,有可能船船东把申报的责任转移给NVOCC! 尽管12月17日生效,但有几家海运公司已经要求NVO为FROB提交ISF 5,因此我们建议NVOCC社区开始提交ISF 5以获取被视为FROB的货物以及将进入的货物的流程。作为商品所有者的代理人,在IE或T&E下的债券。